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和其它待遇,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采取简化程序、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保障、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以及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优待提供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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