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在同一轮候中优先分配公租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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