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照料老年人的生活,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