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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