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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