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