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再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下列人员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一)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二)老年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老年人子女死亡,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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