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敬老月期间,应当组织敬老慰问和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