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