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