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特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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