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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