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