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开设交通安全课,聘请交通民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讲授交通安全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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