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道路管养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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