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道路管养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