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在腐败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和有关单位共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四)通过依法查办涉及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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