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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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有效防范腐败行为,建设廉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一条 审判机关应当发挥惩治和引导功能,依法审判涉及腐败犯罪案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二条 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预防腐败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预防腐败工作,市预防腐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收集、...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预防腐败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成立预防腐败工作机构、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廉...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七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廉洁法制教育,采取专题学习、法制讲座、警...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八条 预防腐败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录用和拟晋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腐败教育。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对重...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检察、审判等单位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特区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拟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制度廉洁...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组建本级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知悉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办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一)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条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三)...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一)市、区(县)、镇、街道正职;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廉政谈话内容应当记入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同级...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控告、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提倡实名举报。对实...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腐败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对领导干部依法给予处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履行预防腐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一)救灾、抢险、防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