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七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廉洁法制教育,采取专题学习、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并形成制度。 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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