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八条 预防腐败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