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 (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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