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录用和拟晋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腐败教育。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腐败列入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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