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成立预防腐败工作机构、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廉情评估等方式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方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防止从业人员腐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