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 (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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