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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