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