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