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