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十二条 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监督等工作; (三)研究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特点、规律及趋势,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