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预警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审批行为,及时开展效能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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