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特区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拟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 (三)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 (四)是否违反有关财经制度; (五)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缺失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