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履行预防腐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