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村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八)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