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对领导干部依法给予处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停止、退出所从事的活动或者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