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应当调查处理或者建议其他单位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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