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