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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