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