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