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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