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廉政谈话内容应当记入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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