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条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三)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情况; (四)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从业和任职情况; (六)配偶、子女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房产、股票(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或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