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一)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三)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