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八)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 (九)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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