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一)市、区(县)、镇、街道正职;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正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 (四)其他重要单位正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