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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