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