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六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