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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