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