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