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一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