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