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