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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