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